有限度地逐步选任外部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一)有限度地逐步选任外部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检察改革毕竟是一个渐入式的探索试错和制度尝试过程,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吸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选任为检察官有其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但回顾我国“以1996年为界,大致经历了先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两个发展阶段”[4]的十九年法治历史进程,至少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上“还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不完善,共同的理念没有确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更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文化,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冲突和矛盾,没有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的发挥,也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权威和地位”[5]。对此,贺卫方先生进行了深入剖析,在他看来法律职业共同体面临着“运动治国的传统对法律职业建构的负面影响;法律职业基本上是外来的后发的,不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古已有之的东西;法律教育和研究过程中间对与法律职业化相关的知识缺乏重视;各个法律职业的分支之间还存在着四分五裂、互相冲突的问题,形成不了团结和共同的力量”等困难和问题。[6]在此语境下,完全放开初任检察官选任门槛,在检察机关体制外大幅选任检察官不尽现实,还可能成为应景式的浮夸改革,并不符合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因此,有限制地、逐步放开比例地、渐进式地在可控制范围内的法律职业群体中遴选补充优秀人才担任检察官方为良策,有利于在稳定检察官队伍的前提下适当促进体制内检察官人员流动,更新人员结构,并通过周期性的实践论证积极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形成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