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防控:系统化风险防控的配套机制

(二)微观防控:系统化风险防控的配套机制

1.测算、分配风险防控——人员分流机制

(1)对在职法官进行意愿摸底,区分有入额意愿法官和无入额意愿法官。对于后者,应了解其具体意向并优先安排,如愿意成为审判辅助人员的,安排至审判辅助岗位;愿意成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安排至司法行政岗位;符合退休或离岗条件的,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在法院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人才交流中,有意愿调入其他单位的,应协助实施相关调动。

(2)对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有入额意愿的,给予其参加入额考试机会;无入额意愿的可根据其申请转为司法行政人员或进行跨单位人员流动。

2.分配风险防控——分类入额机制

(1)入额方式应当结合拟入额人员的职责特征、司法能力等综合考量,承担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领导可探索考核入额方式,其余拟入额人员则均参加入额考试。未通过考核的部门领导仍有入额意愿的,应参加入额考试。

(2)基于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特征,可研究分别进行考试和排名,例如按照审判员[60%,80%]对应助理审判员[40%,20%]的比例分别确定入额名单。

(3)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按照个人意愿参加入额考试的,行政工作可按比例折抵部分工作实绩。

3.运行风险防控——员额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收案量的增长情况凸显出既定的员额比例难以满足变化的趋势,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18]在员额制改革运行期间,应对案件数量、个体绩效、信息化程度进行定期评估,增加员额风险系数、权重的浮动性和调控区间,科学增减法官员额数,既确保案件数量接近法官勤勉状态下的承载量,又避免法官超负荷运转。

4.运行、考评风险防控——员额进出机制(https://www.daowen.com)

(1)在入额报名时,报名人员签订法官岗位责任书,承诺入额后每年审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19]承诺书由法官遴选办公室或考评部门进行备案,作为评价履职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2)入额后的法官仍须每年进行年终考核,对于无法达到入额承诺的结案指标,或者审判质效不能通过年度考核的,经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不能胜任或不适宜继续留任法官岗位的,应退出员额并免去其法官职务。

(3)因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从事入额法官工作的,可自愿申请,经法官遴选委员会批准后退出法官员额。

5.考评风险防控——权责激励相统一机制

在员额运行过程中制定入额院领导、入额庭长(副庭长)、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权利清单:

(1)对于入额法官,保障其审判独立,提供培训和业务提升的机会,给予岗位津贴和补助,通过法官级别的晋升提高其职业待遇。

(2)充分肯定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重要性,给予法官助理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对于不同来源的法官助理进行区别管理,未入额法官转岗的法官助理和普通法官助理的晋升、递补入额应分序列进行,未入额法官转岗的法官助理可设定较高的初始序列,但应根据法官助理考评情况进行后续调整。

(3)拓展书记员上升渠道,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通过一定程序给予其转岗为法官助理的机会,符合相应条件时,允许其参加入额考试成为法官,在省级法院人、财、物统管及相关改革中,研究落实审判辅助人员津贴,提高其薪酬待遇。

(4)积极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级别,相应提高司法行政人员职级,避免司法行政人员与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待遇保障水平的过度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