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表现
2026年01月27日
(一)制度表现
根据《青海省工作方案》规定:“对遴选上的并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可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在过渡期间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助理分为5个等级,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岗位津贴”方式确定薪酬;书记员分为5个等级,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岗位津贴”方式确定;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给予适当职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制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为此,对于在县级检察院工作的检察人员来说,即便未入额检察官,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副处级行政职级条件,就可以享受副处级职级工资待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