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易于并轨转化职业身份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基于法律知识教育背景相同特别是法律信仰相同而形成意识形态上的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受到共同的法律职业道德伦理约束,有着共同的法律价值追求和职业荣誉感。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从事不同的法律分工,但都是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认知层面上开展法律职业活动,其履职能力和法律经验是共通互融的,处理判断案件的法律逻辑和法理基础及遵守的法律规则都为同一,这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转换法律职业角色时不会存在太多困惑,从而有着较强的职业适应性和资历通用性,事实上这也是主张从检察机关以外的渠道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担任初任检察官的关键性考虑因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