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
根据上述定义,办案组织必须要有以下要素:一是组织成员必须有两人以上;二是组织成员必须要包含至少一名检察官;三是办案组织的决策、决定权只能由检察官行使。具体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织来讲,虽无法律的明确规定,但目前实务中基本都是成立以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局、处、科长)为主,书记员、司法警察参与的最少两人,多可达数十人的办案组,所有侦查办案行为均由检察长、局、处、科长等来决定、组织实施或者亲自执行。现有的办案实践大体是符合上述办案组织定义的,但是在以员额制为核心的改革施行之后,随着检察官数量的缩减,在打造“不敢腐”的反腐败形势下,检察官亲自执行侦查办案行为的压力逐渐增大,实务界多年讨论的侦查专业化分工正在“被迫”加速。这种分工使得检察官更多地向侦查指挥人才分化,而检察官助理等检察辅助人员更多地面临向专业化侦查员转变的现实考量。侦查指挥工作更多的倾向于坐堂办案,涵盖了侦查方向、取证重点确定,证据审查分析,非法证据排除,法律适用考察,侦查事务监督管理等工作;而侦查员更多的需要发展讯问、搜查、跟踪、缉捕等具体侦查技能,这种分化使得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办案部门检察官之间的职业素养逐渐接近,有利于形成检察官职业共同体。但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检察官助理却越来越向专业侦查员方向发展,与刑事检察等部门的检察官助理角色渐行渐远,不利于在检察官助理间形成职业共同体。同时,检察官助理作为此次改革定义的后备检察官,如果专注于具体侦查技能的发展,未来难免会出现执掌、擅长侦查指挥工作的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青黄不接的情况。因此,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织一方面应当保留既有的检察官组织、指挥侦查的内部联结方式,另一方面却要从办案主体入手,调整现行的办案组织形式,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