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书记员”审判权运行模式
根据《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包括: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等。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
在“法官+书记员”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下,审判权全部由法官行使,书记员仅从事附属的事务性工作,办理案件的责任亦主要由法官承担。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审判事务性工作和书记员的事务性辅助工作存在交叉,法官通常指导书记员承担一部分审判事务性工作,如与当事人进行谈话、送达、公告、委托鉴定等;在案件事务性工作较多的情况下,为保证案件顺利办结,法官则会分担书记员送达、归档等事务性辅助工作;对作为预备法官培养的书记员[3],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指导其承担部分审判判断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如草拟判决,办理保全、证据交换、调解等。
图1 “法官+书记员”审判运行模式图(https://www.daowen.com)
如图1所示,在“法官+书记员”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下,法官与书记员的司法职能虽在制度设计上泾渭分明,但司法实践中职能交叉的情况较为多见,审判权由此划分为判断性审判权和事务性审判权,判断性审判权由法官独自承担,事务性审判权则具备由法官和书记员合理分担的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