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构建——以员额制改革路径下审判权运行为指向
杨 斌 王启亮[1]
摘 要:员额制改革旨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无差别工作量相匹配是人员分类管理的第一位阶,审判辅助人员对无差别工作量的理性分担、切实减轻法官与司法责任不相匹配的工作负担是人员分类管理的第二位阶。根据审判权是否涉及实体或程序利益的裁决性事项,可以划分为判断性审判权和事务性审判权,事务性审判权是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的基本职能定位;根据审判权的实施主体是否局限于法官本身,可以划分为可替代性审判权和不可替代性审判权,可替代性审判权是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能定位。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应当定位于主体的多元性、职责的独立性和运行机制的辅助性。根据法官助理的职务来源、管理依据和职业性质,可将法官助理划分公务员编制、聘用制和实习制法官助理三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需要基于审判权属性进行重新构建和区分;基于不同法官助理的主体特质与辅助职责的对应关系应构建针对不同类型法官助理的“主体—职责”运行规则。(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员额制改革 法官助理 审判权运行
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员额制改革作为对法官任命资格和司法职业分类的深刻变革[2],既是对审判权格局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更深刻地表现为对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及其权责分配的优化重组,目的是为了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在员额制改革的设计思路上,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无差别工作量相匹配是人员分类管理的第一位阶。但应当看到,审判质效的提升不仅取决于法官相对精英化,也同样需要审判辅助人员对无差别工作量的理性分担。通过完善法院人力资源体系的外缘结构,切实减轻法官与司法责任不相匹配的工作负担,此为人员分类管理的第二位阶。在审判权运行体系下,第二位阶改革对职能划分、权责界定的依赖决定了其在复杂程度上甚至超出了第一位阶改革,本文将法官助理制度作为第二位阶改革机制的切入点,构建与法官中心模式相适应的审判辅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