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织内检察辅助人员原则上应为司法警察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参与侦查活动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之一,但司法警察不能担当侦查,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司法警察并无侦查权。但在实务中为了缓解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四川、湖南、河南等省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途径和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四川省检察机关探索由检察官、司法警察、书记员三种不同身份检察人员组成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小组的做法,实行了检察系统内部检察官、司法警察一体化办案模式。[15]部分检察机关甚至开始尝试将侦查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开来,改变以往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的辅助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成为检察机关能够独立参与检察活动的办案队伍。[16]员额制改革下,这种探索、尝试正面临身份危机。根据改革的总体方案,从现有检察官中缩减出来的原检察官将分流成为检察辅助人员及检察行政人员,其中留在业务部门又未能入员额的原检察官将转变为检察官助理,这些检察官助理才是此次改革为员额内的检察官们准备的主力办案组织成员。这种制度安排下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主要就是由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团体,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具体执行侦查活动的组织形式。司法警察可以参与侦查但没有实施侦查的权力,实施侦查的权力由检察官指导下的检察官助理负责。就目前已经试点完成的改革样本来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多数检察辅助人员就是之前的办案骨干,从检察官变为检察官助理,除了身份的转换外,工作内容并无实际区别;[17]但是此次改革的目的、改革的影响在未来,未来在员额既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的新进人员都需要从检察官助理做起,虽然改革定义检察官助理为检察官后备人选,但限于员额和延迟退休的双重压力,他们也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进入员额,无法在职业荣誉和物质保障上得到足够的满足空间,现实的考量可能会导致一些有志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或者可以帮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信息化、专业化进化的人才将进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视为畏途,也可能会让一些目前无法入额的侦查骨干人才流失。如此,不如转换思路,汲取上述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彻底赋予司法警察实施侦查行为的权力,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担当侦查工作。试想有以检察官助理的身份侦查和以警察的身份侦查可供选择,这些从检察官员额内因为各种原因缩减出来的检察官助理们会选择哪一个?设身处地站在他们的立场思考:在公安改革的背景下,人民警察的物质待遇不见得会低于检察官;从社会风评上,警察的认知度远远比检察官助理这一新生事物要高。如何选择显而易见。如前所述的这种转变还会加速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进程:一方面检察官更加专注于侦查组织与指挥、证据审查与判断,另一方面司法警察在物质和职业荣誉感上并不比检察官低,因此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司法警察会更专注于侦查技能的提高与优化,有利于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侦查实施队伍,这应当是一个双赢的改革方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