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责任制对错案追究制的改进

(三)主审法官责任制对错案追究制的改进

基于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作为一种改进性的制度被明确提出。首先,主审法官责任制中的法官与错案责任追究制中的法官不同。主审法官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从现有的法官队伍中遴选出来的,他们具有业务水平强,办案能力突出,办案经验丰富的特征,从一开始就可以保证案件审理法官的业务素质,进而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避免因法官个人能力的偏差而造成错案进而被追究责任。而错案责任追究制中的法官只是案件的“承办法官”,角色定位并不明确。另外,突出主审法官的身份,也有助于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使得责任追究更加明确、具体。

其次,主审法官责任制中的主审法官相对于错案责任追究制中的法官而言,权责范围更为明晰。从目前上海主审法官责任制试点的推行状况看,独任审判庭中的主审法官可以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共同签发文书,保证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一些司法行政程序的省略,不仅使得法官可以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而且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可能负担的责任有了明确认识,使得法官“心中有数”,不仅刺激了法官的办案积极性,而且可以大大提升审判效率。(https://www.daowen.com)

最后,主审法官责任制在责任追究程序上相较于错案责任追究制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省一级成立由法官和社会代表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明确的法官惩戒程序,对法官错案进行专业认定。相较于错案责任追究通过法院内部纪检部门的监督,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法官责任追究更加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