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衷: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省市之间、同一省市的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人才储备状况差异明显,[4]有的人才济济,有的则捉襟见肘。由省、市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导的法官员额遴选,用以评判是否属于“高素质人才”的参照系,往往局限在某一省、市范围内,甚至是单纯某个法院的范围内来衡量。[5]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化,直接导致了法官遴选标准的参差不齐。譬如,在人才储备雄厚的A省法院不属于“高素质人才”,放在人才相对较少的B省法院未必就不是人才。法官自由转院模式恰恰可以让依据A省标准做不了法官的人员,在B省重新进入员额之列,而不必在“一棵树上吊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