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发生了“同形”
新制度主义对组织行为的第二大假设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制度环境中的组织行动会逐步“同形”(Isomorphism)。出于追求合法性的考虑,组织的行为受到组织利益相关者评价标准的影响。[25]故而会在相似的制度环境中采取相似的行动策略。(https://www.daowen.com)
新制度主义的第二大假设解释了为何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在细节上虽然千差万别,但总体上却大致沿着“赛马”和“相马”两种路径来进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同形”是指A≈B而非A=B。故而,“赛马”和“相马”机制也并非完全一致。因为“观众”、“马场”、“马匹”和“伯乐”等制度环境都不尽相同。比如b县所处的县域中,法院要面对许多维稳的案件,其对法官政治素质的要求就更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