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

(一)确定衡量法官 工作量的依据

美国法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是司法耗费时间,即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所需要的时间数。他们以司法耗费时间的不同比较,来确定不同案件的难易程度,从而形成不同案件类型的案件权重系数。上海法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是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4项要素,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四项要素与全部案件审理中四项要素的占比程度,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从而确定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系数。北京二中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是办理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案件节点的类型和数量,将每类工作中最简单的案件类型确定为标杆案件,赋予基础工作量。当中按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三大工作类型设定8类标杆案件并赋基础工作量值为“1”。定义各办案节点,以各办案节点为计量单元测算工作量。将办案节点对应的工作量与标杆案件工作量对比,设置不同办案节点的不同加减分系数。最后,以基础工作量值为基数折算各办案节点得分,从而形成案件权重系数。

本文认为以司法耗费时间作为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较为科学。法官的工作量是与法官的日常工作紧密相关的,不同类型案件的法官工作量的大小,法官在实际办理案件中有切身体会。以什么作为工作量的量化依据,这种依据是否科学,法官的评判标准就是是否和自身的感受吻合。而司法耗费时间是和法官自身的感受最接近的一种量化形式。上海法院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4项要素来衡量案件需要付出的工作量,并将4项要素设定为相同的比重,认为在衡量案件工作量中同等重要,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仍然缺乏足够的论证。同时,4项要素与法官在办理案件中体验感受亦较生疏,容易在实际应用中引起质疑。北京二中院以案件节点的类型和数量作为计量单元来衡量法官的办案工作量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而且同一个案件节点之间,也许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存在了工作量的巨大差异情况,且案件节点数量众多,衡量的要素繁杂,使法官难以将自身对案件付出的工作量的体验与案件权重数据对应上,影响了案件权重系数在实际工作中的运行。广东部分法院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已经开始了数据收集的实践,其经验可以为我国确立以司法耗费时间为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的可行性,提供宝贵的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