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上:明确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应“适当”分离
2026年01月27日
(三)横向上:明确审判权与司法
行政
管理权应“适当”分离
“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相分离是现代司法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西方国家通行的体制安排。”[28]域外,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分立存在三种制度模式:第一种,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绝对分立模式,人民法院只管审判,形成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的绝对分立。[29]第二种,相对分立模式。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行政管理权由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共同行使,审判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相对分立的模式。[30]第三种,内部分立模式。为了防止司法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干预,将司法行政管理权与普通行政权相区别,列入审判权之内,由法院独立行使,但在法院内部实行分立。[31]对于我国而言,需要慎重考虑司法国情来作出选择;不能因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干扰审判工作,而应服务于审判工作,“要切实领会中央政策的要求,明确统一管理不等于垂直管理,防止在统一管理改革过程中上下级法院从审级监督指导关系演变为行政隶属关系”[32]。也就是说,上下级法院之间仍是监督、指导关系。省级统一管理人财物之后,省级法院与中、基层法院关系不应当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与指导关系,更不是垂直管理关系。笔者建议,在法院的人财物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设置“防火墙”,使二者真正分离。同时,分离之后的权力不能逾越各自的权力界限,而应遵循在本职范围内有效运转。“防火墙”包括横向分离和纵向分离两个方面:横向分离是指由法官掌管审判权,由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负责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双方不能交流与轮岗,也不得干扰对方办案(办公)。纵向分离是指上级法院不能干扰下级法院,让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