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综上所述,在作者看来,法官员额制改革从酝酿到落实,这前后15年的时间绝不应被简单地视为用以确认法官员额比例的调研时间成本,这15年换来的不是33%、34%或39%的数字比例,而是支撑某一合理比例下法官队伍司法能力的整体提升。因此,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尽管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口号,在实际上却并不应当以此“三化”为实践目标。如果说法官员额制的目标在于推动“三化”的实现,莫不如说是“三化”的阶段性实现为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了契机。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应当被看成是某种人员资质筛选机制的建立,也不应当被看成是为法官单独序列利益增收所做的制度铺垫,而应当作为一种法官身份确认和认同机制的实践。所以,法官员额制应当破除的是法官职业行政化的制度情境,实现法官身份的“去行政化”。然而,在当下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践中,以增加经济待遇为落脚点的主导策略,并不能实现法官身份“去行政化”的应然要求,其所展现出来的“利益分配逻辑”与法官员额制所真正冀望的“身份塑造逻辑”并不吻合甚至有所牴牾。故此,未来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应当加强对法官身份的塑造功能,而不能仅仅限制在对法官待遇的晋升上。
【注释】
[1]丰霏: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已发表于《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原题为《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经修改增补后收入本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1999]28号),1999年10月20日。
[3]参见蒋惠岭:《法官员额制之难与易》,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20日第007版。
[4]当然,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需要科学的计量方法,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参见王静、李学尧、夏志阳:《如何编制法官员额——基于民事案件工作量的分类与测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2013年9月6日。其中指出:“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各级法院既要不断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又要不断创新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方法,满足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要求。要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因发展不平衡和利益格局调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难题,注重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包容性,注重司法规则对不同阶层社会成员适用的公平性。”“稳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切实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和干部管理规律,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标准,逐步建立起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结合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等因素,科学设置各类人员职级比例和职数编制。进一步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推进书记员、司法警察的职务序列管理,健全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0号),2013年10月8日。其中在“指导思想”一节中指出:“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0号),2013年10月8日。其中指出:“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推进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清理不合格人员。”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0号),2013年10月8日。其中指出:“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多岗位、跨部门锻炼。注重拓宽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知识领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建立培训需求动态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0号),2013年10月8日。其中指出:“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干警职业尊荣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10]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12]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年10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2015年2月4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54)法行字第12556号),1954年12月7日。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1999年10月20日。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1999年10月20日。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1999年10月20日。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2002年7月6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18日。(https://www.daowen.com)
[20]参见王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路径与期许》,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1期。
[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1999年10月20日。
[22]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23]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2005]18号),2005年10月26日。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2009]14号),2009年3月17日。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2015年2月4日。
[2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1999年10月20日。
[28]参见杨建文:《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前景》,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4期。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释义》,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Link_form.aspx?Gid=35754&tiao=19&subkm=0&km=siy,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16日。
[30]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0号),1997年12月12日。
[31]侯学宾:《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32]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1]18号),2011年7月6日。
[33]参见赵蕾:《佛山试行独立审判改革 庭长回归一线审案子作判决》,载《南方周末》2013年4月25日第19版。
[3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佛中法发[2014]13号),2014年3月12日。
[35]参见《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琼高法[2015]52号),2015年3月1日。
[36]参见[美]迈克尔·桑德尔,邓正来译:《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91页。
[37]参见丰霏:《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46页。
[38]参见[美]埃菲尔·艾恩:《奖励的惩罚》,程寅、艾斐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五章。
[39]参见丰霏:《从立法技术到治理理念:中国语境下法律激励理论的转向》,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