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折:改革开放时期至司法改革前夕的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

(三)转折:改革开放时期至司法改革前夕的省级统管与司法 行政 管理

1978年,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并实行了拨乱反正,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部署。1979年6月15日,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前身)向党中央建议恢复司法部,[7]将被撤销前所具有的职能基本恢复到位,即由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管理职能。[8]至此,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又归司法部负责。但是到1982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82)司发办字第218号文件,明确司法行政事项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管理的同类工作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然而,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及中期,全国大多数地方法院除了在审判级别上的来往和业务指导之外,无论是法院院长的任免还是财物的配置等诸多方面,基本上由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操控。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发生了一些变化:先是对诉讼费实行省级统筹,接着是用于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债资金实行省级统管。到2007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后,办案经费由中央转移支付的分配,相当多的省高级法院在“财物”等方面对本省省内的中、基层法院具有很大的支配权。譬如人事安排方面,上级法院下派到下级法院担任院长职务,已经成为了下级法院院长产生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