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环境的冲突中法院诉诸“脱耦”的策略
新制度主义对组织行为的第三大假设是面对相互冲突的制度环境,组织会选择“脱耦”(decoupling)的策略来获取不同制度环境的合法性。福莱兰德(Frieland)和奥尔福德(Alford)认为组织生存在不同的制度场域之中,每种制度场域都遵循不同的行动“逻辑”,不同的逻辑强调接受不同的评价并且遵守不同的优先性。[26]近期发生的关于浙江省拟提名原县委书记出任中院院长的新闻引发的激烈讨论就证实了制度环境的冲突。学界主流话语及公众期层面对专家型、知识型的法院院长的呼声日隆,[27]而法院生态中院长定位却更倾向于纯政治型。[28]
处于冲突制度环境中的组织会通过“脱耦”(decoupling,也译作“断藕”)的方式来维持合法性——将组织的正式结构与组织的实际行动松散地“耦合”在一起。脱耦表现为正式建立的制度“符号化”,而组织的实践与“符号”断裂。[29]具体而言,就是表面上建立起强调业务条件和法律经验的初任法官选任机制,根据最高法的要求开展竞争性改革,而在实践中则将这些改革高高挂起,或者大大简化、变通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单个法院就将自己的行动与宏观、中观、微观的制度环境松散地耦合在一起。它就像脱耦的齿轮,看起来彼此还在一起,但实际已经空转。(https://www.daowen.com)
此时就回到新制度主义的第二个假设“同形”。“同形”分为“强制同形”和“自致同形”。前者产生的结果往往都是仪式性的,或者象征性的,[30]更可能“脱耦”。后者则是指组织基于环境的变化而自发地以另一组织为模板,在外观(look)、感觉(feel)和运作(operation)上进行转变,[31]因此往往更为深刻。[32]A市中院和a1法院是因为所处的微观制度环境(僧多粥少)导致他们更可能自发、自决地选择“赛马模式”。而b、c1、和c2在若干年前曾短暂试行竞争性的赛马机制。但是这种同形很大程度上是被迫的“强致同形”,也就因此更可能是表面的——虽然对外宣称仍保留着相应的制度(迎合宏观和中观的制度环境),而内部却束之高阁(迎合微观环境)。c1法院院长S虽承认目前该院仍有相关的竞争选拔规定,但却指出:“现在不搞这些了,主要是工作重、待遇低、大家都不愿意竞选了。因为大家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报名,以后没有再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