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职责”运行规则
基于不同法官助理的主体特质与辅助职责的对应关系,本文构建针对法官助理的“主体—职责”运行规则。
1.公务员编制法官助理职责运行规则
(1)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提出案件争议焦点;(3)办理指定辩护人有关事宜;(4)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7)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8)协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对裁判结果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供法官参考;(9)协助法官总结审判经验,完成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宣传等工作;(10)指导和安排书记员开展排定开庭日期、送达诉讼材料、校对法律文书、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案件信息输入、生效法律文书上网等有关程序性事务;(11)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2.聘用制、实习制法官助理职责运行规则
(1)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3)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4)协助法官总结审判经验,完成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宣传等工作;(5)指导和安排书记员开展排定开庭日期、送达诉讼材料、校对法律文书、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案件信息输入、生效法律文书上网等有关程序性事务;(6)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不涉及审判裁决事项的事务性职责。
【注释】
[1]杨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启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2]沈念祖、何云欢:《员额制改革触动了法院每个人的根本利益》,http://www.eeo.com.cn/2015/0418/27503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3月24日。(https://www.daowen.com)
[3]员额制改革实施前,北京市等省市的法院系统将此类人员称为法官助理。
[4]花玉军:《审判辅助人员优化配置的制度耦合》,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3期。
[5]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法官职业化建设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的重新审视与现实进路》,载《时代法学》2013年第6期。
[6]江振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官助理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7]江臻宇:《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8]何帆:《最高法怎么借调下级法官?》,http://www.gaodun.com/caiwu/79037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3月24日。
[9]本文主要研究审判部门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故对于审判辅助部门的法官助理职责暂不涉及。
[10]宗帅:《政府雇员制:公务员制度之外的另一种选择》,载《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