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
2026年01月27日
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
政法语境的混同
杨清望[1]
摘 要: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为中央统一开展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但是这种判断却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和本质规律与政法语境下的政治要求混同起来,从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难题。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回到司法本质属性上来,遵循司法权的内在运行规律,才能在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和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其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关键词:司法权 法理内涵 政法语境 司法地方化 司法行政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做了全面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建设法治中国和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突破口。那么,如何准确理解中央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领导作用?如何深刻认识各级党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方面的分工制约关系?如何确保顶层设计和具体制度推进的互动发展?这些问题成为困扰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问题。为此,近来一些专家在“司法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之论断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权在性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并将其视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前提)”。然而,司法权又如何可能被纳入到中央事权中来?这两种论断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成立?这些论断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的是否吻合?本文认为,司法权在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总体上并不成立,其实质是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相混同、司法事权与司法职权相错位,甚至是以政法语境来掩盖其法理内涵,以司法事权来主导司法职权。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并不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也不利于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