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权运行模式
2026年01月27日
(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权运行模式
员额制改革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书记员职责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全一致,法官助理职责则不同于以往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混同的状态,而是从原有法官职责中分离出来,其职责主要是在法官的管理下辅助法官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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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运行模式图
如图2所示,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下,判断性审判权主要由法官行使,事务性审判权主要由法官助理基于法官的管理和指令行使;法官助理具备特定条件后,可以通过入额遴选进入法官序列。司法实践中,部分判断性审判工作亦由法官助理先期实施,并由法官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