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司法耗费时间的数据收集方式
在调研交流中,也有法院表示,以司法耗费时间作为法官工作量的量化依据,应该是最科学和最有权威性的,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司法耗费时间的数据应该如何收集?有人提出,美国法院能以司法耗费时间作为法官工作量的量化依据,是因为美国法院在日常工作中都会记录工作时间,且美国的法官大部分在律师事务所里工作过,形成了记录工作时间的习惯,因此有充足的时间数据来支撑其测算法官的工作量,从而制定案件的权重规则。中国法院的法官没有记录工作时间的习惯,获取司法耗费时间的方法较为艰难且难以准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上海法院采用4项要素,北京二中院采用案件事件数量作为衡量法官工作量的量化依据,可能是现实制约的无奈之举。但是,从上文中美国联邦法院制定地区法官的案件权重规则来看,美国法院的法官助理虽然会记录法官在一些案件事件的处理时间,并形成报表上报,但是更多的案件事件如“法官室的活动”等,却无法一一进行记录,因此这些事件是没有时间数据的,而这些恰恰也是制定案件权重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于美国法官来说,获取法官的司法耗费时间同样是他们的问题所在。美国联邦法院采用了会议座谈的方式去获取一些日常没有记录的司法耗费时间数据。但在中国,由于法官没有记录工作时间的习惯,在主观上不能有效地记忆和区分不同案件事件和不同案件类型的时间大小,因此以会议座谈的方式难以从法官的判断中获取到准确的时间数据。
在采用以事件为基础的方式来确定案件权重规则之前,美国联邦法院和一些州法院一样,采用的是“定员跟踪法”来确定法官的工作时间。即确定若干法官,在阶段时间内记录法官在不同的案件类型的时间支出,作为衡量法官工作量的依据。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数据获取客观,可以直接从对象中获取。缺点在于法官在记录工作时间的时候,会由于分心,而使案件办结的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但是,采用“定员跟踪法”是获取法官工作时间的基础方法。美国联邦法院采用以事件为基础的方法,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获取庭审的时间数据,再通过会议座谈的方式获取其他工作的时间数据,是因为其一直以来均采用“定员跟踪法”来获取时间数据,法官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的案件事件实际所要消耗的时间,在定员跟踪法的记录锻炼中已经了如指掌。且在过往的定员跟踪法中,美国联邦法院积累了一部分的基础数据,这些基础数据能够变成一种参考标准,去衡量法官在会议座谈中登记的时间数据的差异,这些都是从没开展过工作时间记录的我国法院难以达到的条件。因此,我国制定案件权重规则,必须下定决心,即使在项目研究期间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影响案件办结效率,也要以“定员跟踪法”的方式来获取法官的时间数据。同时,由于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较多,因此应采用全员法官的时间记录方法,而非随机抽样的方式只确定部分法官进行工作时间记录。
具体的记录步骤可以参考美国州法院中心的方法,按以下步骤来开展:(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确定定员跟踪的人员,包括所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确定定员跟踪的期限为2个月的时间。
然后,开发专用的手机程序,以记录时间轴为要求,以5分钟为最小的记录单位,由参与人员对应案件类型记录自身所有与案件相关或无关的活动的全部时间。为保证记录时间数据的准确性,在开始项目进行时间记录之前,对参与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练掌握记录程序。每天的时间记录数据实时上传到计算机服务器上,由项目的技术人员对记录不规范或者数据异常值进行复核,指导和调整参与人员的记录方式。
最后,得到两个月时间内各参与人员的能够以案件类型和事件类型区分的活动时间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