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改革视野下基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重构——以检察
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原则的适用为视角
沈 威 郑 昱[1]
摘 要:作为检察权运行的最基本单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不仅涉及检察官办案“责权利”的分配,也关系到检察改革员额制的分配。近年来各地对此多有探索与创新,但都普遍存在职责界定模糊、职业保障欠缺、监督制约乏力等问题。笔者试从基层检察资源出发,以侦监部门为样本,分析构建新型办案责任制的可行性,以求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两个原则的冲突之中寻求合适的平衡点,为实现司法改革所要求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目标提供一条进路。
关键词:责任制 员额 侦查监督 一体化 独立
所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作为基本的办案组织,在履行办案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关系、工作机制,以及为了保障检察官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权而建立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2]作为检察权最基本的运行单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最初的三级审批制发展到主诉检察官制,再到目前高检院在7个省份17个检察院改革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制,[3]都显示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项改革不仅影响检察机关员额等内部组织体系的重构,而且还关系到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再次检视。笔者试从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原则的视角对该命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求对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范检察权运行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