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在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框架下遴选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二)积极探索在机关事业 单位体制框架下遴选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检察官

目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下,各地正在开展检察官职务序列套改工作,待套改完毕后将可能实施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不再对应过去的行政职级,这为检察官和检察院去行政化开启了良好开端,体现了下一步建立区别于普通公务员选任晋升的单独序列的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方向。但在目前没有完全废除检察官行政职级、进入检察院仍需参加公务员考试、检察官与其他法律执业人员流动呈单一逆向性、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尚未实施的情况下,突破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身份壁垒存在较大困难,也难以确定其工资薪酬和职务等级等职业待遇。因此,在检察机关体系之外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编制身份的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选任检察官,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节约改革成本,实现最大化的改革示范效益。更为重要的是,尝试将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职业人员遴选为检察官,无疑向社会公众释放了坚定推进检察改革的强烈信号,同时渐进式地突破也便于引导社会公众有意识地关注了解检察权运行机制,为下一步初任检察官选任对象的多元化拓展、选任机制的全面优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实践样本和时间上的过渡缓冲,也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

具体实施中,建议可参照2008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订的《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规定》的相关精神,由省级党委组织部为主导,省级人大常委会内卫司法委员会配合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员由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高等院校法学教授、社科机构法学研究员、资深律师和党委政法委、纪委、政府法制办、人事厅、编制办、司法厅人员、省级检察院政治部、纪检监察人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担任。坚持以中立、多元、专业、开放、透明、权威为遴选原则,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五年(含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上的机关单位人员之中通过自主报名或组织推荐进行遴选。[7]遴选报名时被评审人应提交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实务总结、详细法律从业经历及所办理的典型案件,所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和主持参与的法学研究课题成果。在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报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进入专业评审阶段,随机选取5至7名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专业评审。主要审查其专业素养能力、学术研究能力、法学理论功底、法律思维和逻辑运用能力、法律知识运用和掌握水平以及法律职业从业经历。在依照评审表格确定的权重分值进行统一标准评分后,根据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人选提交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按照拟选任的检察官员额数及预留的政法专项编制数按1∶3比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面试考察人选。之后,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指定以省级检察院政治部、纪检监察人员为主、随机抽取的遴选委员会委员为辅组成考核组,对面试人员进行考察。面试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进行民主测评、实地考察、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是考察被面试人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突发情况应变能力、社会知识和法律专业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和社交技巧、自我情绪控制和调整能力、求职动机和岗位匹配性、举止仪表情况等。面试考察后将面试成绩与专业评审成绩按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分,按最后得分高低确定差额考察人选。经政治审查、体格健康检查均为合格后,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应拟选任的检察官员额数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拟选任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届满后正式确定参加上岗履职培训的人员。在其参加由省级检察院组织的至少三个月以上的封闭式履职培训,取得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后方能正式任命为检察官并履行检察官职责。必须说明的是,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外部选任的初任检察官必须全部在县区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从基层检察院遴选。

对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由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参照以上运作模式进行初任检察官选任,选任后经上岗履职培训合格任命为初任检察官,原则上应在基层检察院工作。此外,对达到服役期限自愿转业到地方检察机关工作的军事检察官通过资格审查、专业评审、面试考察等程序转任为初任检察官的,在制度安排上可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选任为初任检察官的通过比例,且按其资历级别不一定必须在基层检察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