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
2026年01月27日
(四)建立科学的主审法官
考核制度
鉴于主审法官在主审法官责任制施行中的重要影响,有必要对主审法官加以考核,避免主审法官的独立审判走向独裁。考核过程中应当重视整个团队作用的发挥,不过分突出主审法官个人。只考核主审法官个人的工作,将审判的成果只归于主审法官一人,会损害审判辅助人员的积极性,亦容易使主审法官妄自尊大。考核的内容以主审法官实际办案效果为准,不只是以上诉率、发回重审率为参考。
首先,对主审法官的考核应主要集中于案件质量这样一个实际的标准。其次还应该注意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避免有些法官以保证质量为由拖延案件进度。考核的评价不要单纯依赖《法官法》合格、优秀、不称职的标准,而是更加多元和实际。以不损害法官工作积极性为前提,以未破坏法院工作和谐为基线,以提高法官工作质量为目的,奖励优秀的审判团队,对其审判业绩肯定,对主审法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设定为遴选的对象,遴选到上级人民法院,对法官辅助人员可划定为“准主审法官”,当主审法官职位有空缺时,可以优先考虑这些优秀的辅助人员,等等。
对主审法官的考核,必须坚持中立原则,舍弃当前所规定的不合理的行政性指标。主审法官的考核,应主要着眼于其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至于由谁考评,需要仔细设计。由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组织进行考核,由法律人对法律人进行评价会更加专业,并且法院内部之间对具体事情比较了解,评价更加客观真实。如果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考核,容易走回行政干预司法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