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主体二:法官个人提交转院申请
2026年01月27日
(二)驱动主体二:法官
个人提交转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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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优秀法律人才法院间的有序流动,单纯依靠遴选委员会的统一调配是远远不够的,法官个人的主动申请同样不可或缺。建议充分利用前期司法公开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即在现有的门类众多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上,实时公布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缺额数量、任职条件等信息,供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参考。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模式:
模式一:通过了本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的遴选,但因本院员额比例有限而未能进入员额的现任法官,可经由所在法院向该省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递交自愿赴员额有空缺的省内异地法院做法官的申请。经该省遴选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即可按照特定程序实现转院。
模式二:未通过本省法官员额制选拔的现任法官,可根据法官缺额的实时信息,申请参加有员额空缺的外省市法院的员额遴选。但该申请应经其目前所在的法院,向所在省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递交。经该省、市遴选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即可参加跨省法官遴选。以A省a法院的法官申请转院至B省的b法院为例,该法官不可直接向B省b法院及B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递交申请,应当分别经由其所在的a法院和A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将申请递交至B省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经该遴选委员会审核是否符合法官员额的条件后,决定能够参与该省的法官员额遴选。通过遴选后,方可实现法官在不同省、市法院间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