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上:科学设计省级统管背景下司法行政管理权的改革
省级统管背景下司法行政管理权的改革“属于体制改革,是国家权力配置的重大调整,且涉及部门众多,较单一部门内部的体制改革情况更复杂、牵涉面更广”[33],因此,在操作上,迫切需要我们优化制度设计助推省级统管人财物改革进一步深化。
1.用内外制划定司法行政范围。法院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从纵向上看,主要是与上级(如上级法院、党委、人大)、与下级(如下级法院);从横向上看,主要是与其他同级单位、其他法院;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法院办公条件的工作、干警学习和生活的工作,还可以统规起来,叫人财物工作。从功能属性上看,涵盖参与和辅助决策类、组织和督办落实类、统筹协调类、综合服务保障类[34]等内容。在笔者看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司法行政事务。主要是处理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等主体在工作情况汇报、上级精神传达、代表沟通协调、民主司法、对外委托等诸多方面的对外联络工作。二是对内司法行政事务。主要是面向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法院内部的事务,譬如政工人事、法制宣传、机关党建、行政装备、司法技术、上传下达、安全保卫等方面。
2.用大部制整合司法行政力量。“改革时,要根据司法行政职能确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35]同时,“一个组织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适的组织机构。”[36]在笔者看来,对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建议实行大部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行政总局,下设若干部门,凡属司法行政事务由其统管,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司法行政局。司法行政总局和司法行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司法行政人员依行政级别升迁。以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笔者认为,目前,在高级人民法院一级设立司法警察局、行政装备保障局、执行局、审判保障局四个局,每个局配备局长和政委(局长和政委可以为副厅级),并且针对一些不愿意加入法官员额制的副院长,可以担任局长。局下设若干个处,配备处长和副处长。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局就是当前法警总队,下设警务处、安保处和警政处三个处;执行局就是当前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执行三处、综合处四个处;行政装备保障局,就是当前政治部(含工会、机关党委)、行政装备处、办公室、司法技术室四个部门合并,下设政工处、行政装备处、司法政务处、司法技术处四个处;审判保障局,就是当前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局、法官培训中心四个部门合并,下设审判管理处、调研处、纪检监察处、法官培训处四个处。
3.用员额制实行人员配置。“合理配置人员、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是实现司法行政管理目标的前提保障。”[37]首先,是定编定岗。改革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核定人员编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实行绩效管理。目前,司法行政人员编制由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将来过渡到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其次,根据改革的发展趋势,将来法院将会形成两种序列并存:一种是法官单独序列,另一种是公务员序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员序列。按照改革的需要,法官退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一旦任命为法官,必须到审判和执行一线办案,除少量法官在审判管理、政策研究等部门工作之外。[38]最后,向自行聘请或者由统一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一部分人,从事一定量的司法辅助服务。譬如法院的保卫工作、书记员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信息技术工作等。
4.用分类制实行地方财物管理制度。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一方面,需要建立不同地区不同的财物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省内的中、基层法院的财物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的管理机制。此外,要考虑到省内中、基层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能使得他们的财物(包含办案经费、办公经费和人员收入)低于现有的水平。当前,对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有学者认为,由司法部门主导,也有学者认为,由行政部门主导。[39]在笔者看来,财物省级统管的基本架构是:由省级党委领导、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协同统筹决策,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物的管理与分配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财物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