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相对的“自由”与附条件的“转院”

(三)限定:相对的“自由”与附条件的“转院”

所谓的“自由”转院,并非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更不是任由法官去随意挑选或更换法院。该“自由”属于相对的自由,是相较于目前的不同法院之间相对停滞的人员流动而言的。(https://www.daowen.com)

“转院”同样是附条件的。即在最大限度保持各地法院法官人才队伍稳定的大前提下,只允许那些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丰富审判经验,且在本地员额遴选中落选的法官,赴异地当法官或重新参加员额遴选。只有在通过当地的员额遴选后,方可依照特定流程,实现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