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一种办案组织形式或制度的确立,须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若要推广,则须有其可行性或现实资源优势。下面,笔者将从关乎正当性的理论依据、关乎实施可能性的现实支撑两方面对主办检察官制作一论证。
1.理论依据
首先,侦监部门单人办案负责制不违反强制法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刑事诉讼程序性法律规定中,对刑事侦查人员的办案人数有硬性要求,如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必须二人进行,对刑事案件的审查人员则无明确的人数要求。而且从实践看,虽然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承办人署名为两人,但实际审阅案卷的通常只有一人,第二承办人通常仅有挂名之实,即便确有提出不同案件处理意见之时,也是在第一承办人汇报案情后做出的结论,并未同时审阅全案证据材料。以莆田市城厢区侦监部门为例,2013年共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82件736人,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查97件,即将近每2.5天就要办结一个案件。如果一个案件需要两个人审阅案卷,对于工作量而言必将增加一倍,即每人每天就要办结一个案件,这种短时限、高压力之下,虽然看似审查人员多了一倍,但案件质量能否保障就是个未知数了。
其次,“一人承办、二级审批”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可以较好地解决主任检察官制下的人员与案件分流等难题。在该制度下,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均为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之间在办案权限上相互平等,均只对自己所办案件承担责任。这种“全民皆兵”的办案责任制相比主任检察官制而言具有以下可行性:第一,在人员配备上,解决了在案多人少状况下人员不足以分组的问题;第二,在人员待遇上,在一定意义上消灭了“患不均”的问题;第三,在案件分流上,解决了一般案件与疑难案件的区别问题,节省了有限的审查逮捕期限被初审所占用的时间;第四,在主体地位上,落实了侦监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限,同时又符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办案终身制要求,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所要求的权责利统一目标。
2.现实资源支撑
从表2可以看出,通过近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招收和积累,莆田市两级侦监人员已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亦呈年轻化趋势,为主办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提供了足够的人才资源。在这其中,在侦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干警占到一半以上,而通过省、市院每年2—4期的全员侦监业务轮训与练赛,所有侦监干警均能及时、系统地参加业务培训,有力提升了办案技能与实战经验。(https://www.daowen.com)
表2 2014年莆田市检察机关侦监人员情况一览表

从表3可以看出,城厢区检察院作为基层院的缩影,近十年来侦监人员整体实现了高学历、高素质、年轻化的发展,本科以上学历与通过司法考试人数在十年前还未有一人,如今已成为侦监部门进人的准入门槛。除部门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年龄均在30岁以下,为侦监工作提供充分的动力。这一人员结构特点,可以较好适应主办检察官制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并且通过主办检察官的锻炼,可以较快提升办案能力,积累充足办案经验。
表3 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十年人员情况对比表

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城厢区院侦监部门已具备主办检察官办案制的雏形。当前,城厢区院虽仍实行“三级审批制”与“二承办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已逐渐放权给承办检察官,表现为:其一,实际办案人员为一人,负责所办案件的录入、阅卷及提出处理意见等全部审查流程,无需征求部门其他检察官意见;其二,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对其他办案人员所办案件发表个人意见,仅对法律适用等方面依需要进行指导和探讨,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除非在处理结果上存在异议,一般予以尊重不进行改变,直接提交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其三,承办检察官认为可能不捕、争议较大或影响较广的案件,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组织部门全体干警进行讨论。这一办案规则,已初具主办检察官形式的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