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马”与“赛马”:程序要素的差异
第一,候选人对选任程序的参与程度,是两大模式程序要素的重要区别所在。在“赛马模式”中,候选人是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她通过参与各种笔试、考试影响选任的最终结果。在A市中院,候选人的直接参与的测试占总分的40%,在a3法院,候选人参与的比重达到60%,在山东菏泽中院候选人参与的比例达到90%(笔试50分、演讲40分)。[21]而在“相马型”的选任机制中,情况恰恰相反——没有公开竞赛,只有干部考察。这也符合传统意义上党管干部的原则。a2法院主管人事政策的副院长D在访谈时就承认:“实行竞争上岗前,选任程序随意性大,没有标准,直到任命时大家才知道。当时法官任用的权力太集中在领导手里了。”
第二,程序是否公开是两大模式程序要素的又一重要区别。在“赛马模式”中,初任法官选任是特定法院特定时期的公共事件,由于在综合测评环节中增加了民主测评的内容,除候选人外,候选人的同侪、庭室领导、分管副院长和院党组都被整合到选任程序之中,并扮演不同的角色(被赋予不同的分值)。而在“相马模式”之下,整个程序由政治处操持,在最终结果出台之前,除了极少一部分人,整个法院的其他人员几乎不参与。甚至就连助理审判员最为直接的领导也可能被排除在选任程序之外。对此,笔者曾询问b基层法院民一庭Y庭长,他的回答简单而明了——“不征求,哪征求我的意见哦”,“有他们政治处考核,领导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一下或者党组会议研究一下。”(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程序是否激烈同样是两大模式程序要素的重要区别。“赛马模式”通过激烈竞争的方式实现法官的选任,在此过程中候选人甚至需要“短兵相接”、“捉对厮杀”。“相马模式”虽然也可能存在竞争,但这种竞争更多可能以一种私下与长期的形式存在。在“赛马模式”之下,“一战定胜负”;而在“相马模式”之下,更加依赖潜移默化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