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官制度之实践探索

四、我国检察官制度之实践探索

通过对外国检察官制度的比较借鉴,我国也在探索完善一项符合本国国情的检察制度,其中主任检察官制度就是正在试点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10]它是为了弥补当前检察活动和检察制度中的诸多不足与缺陷而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审批办案模式,建立了全新的办案组织和工作机制。该项制度的推行,需要实现检察管理的扁平化、集约化和专业化,需要从法律上形成主任检察官资格准入、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及执业保障机制。(https://www.daowen.com)

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试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例,这是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任职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多项制度为一体的综合改革,目标在于建立适应检察业务属性要求的检察基本办案组织。在办案模式上,变原有的行政领导审批制为主任检察官审定制,强调案件决定主体的独立性、亲历性,去除案件办理的行政化色彩。[11]主任检察官制度在组织构架模式、内部职权配置、外部监督制约以及检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番系统化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