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2026年01月27日
一、引 言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得到了空前加强,司法改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讨论最为广泛和激烈的问题之一,其中检察制度改革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此也进行了全面部署,从而确立了进一步推进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改革目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出台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其中在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中都再次突出了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重要性。(https://www.daowen.com)
关于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这是个自检察制度被引入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争论的话题。[2]当下推进检察改革,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键就是要建立确保办案者不受内外因素的不当干预,独立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的制度,正确处理好与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目前一体化的检察体制下,给予部分检察官以相对的独立空间,由其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检察长、检委会的授权,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责任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行使方式的可行路径。在上述诸多改革尝试中,主任检察官制度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推广的制度设计。在这一改革路径下,检委会制度的历史价值应当予以确认并进一步加强完善,通过明确责任归属,完备法律规制,实现主任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检察权时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实现责任与独立的价值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