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马”与“赛马”: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两种模式
现阶段,我国各法院的具体情况虽然千差万别,但却可以被概括为两种模式——“赛马”和“相马”。“赛马模式”通过候选人公开参与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根据竞赛结果进行排序,最终确定人选。该机制有很强的“赛场赛马”意味。“相马模式”则是由法院党组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衡量工作资历、表现等多方面的因素后,确认最终的人选——候选人不需要参加公开竞赛,只需要静候“伯乐相马”。在笔者调研的法院中,A中院、a1和a3基层法院属于“赛马模式”。据不完全统计,媒体公开报道的采取此种模式的至少还有广东、福建、江苏、山东、广西、重庆、安徽和甘肃等地的法院。[16]B市中院、C市中院,a2、b、c1和c2等基层法院属于典型的“相马模式”。媒体公开报道采取此种模式的还有宁夏和江苏等地的法院。[17]两种模式的资质要素和程序要素均有显著差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