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驱动主体一:法官遴选
委员会的自主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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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五”改革纲要规定:“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基于此,由各省、市法官遴选委员会对辖区内各级法院需要的法官员额及实际符合条件的法官数量进行系统筛查,并在此基础上从人才过剩的A地法院调剂部分法官到人才相对不足的同级或上级的B地法院,实现不同地区、层级之间法官数量、质量的相对均衡。但A地法院和B地法院之间的员额调配,应当在该省、市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主导下进行。对法官资源的省内调剂,需征得申请转院的法官及其所在法院和拟转至法院的同意。同时,鉴于在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导下的不同省、市间的法官人才调配,规模往往较大,涉及人员众多,需在省、市间法官遴选委员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及司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