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职业保障问题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职业保障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不得非法调离、辞退或者处分法官。但是这样一个笼统的提法并不能解决实践操作中的复杂问题。首先,我国法院法官的人事任免由人大来完成,对于法官的管理也参照公务员的管理办法,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时有行政因素的干预,并且出于对自己日后职业生涯的考虑,这种政治性的干预往往会对法官产生很大压力,致使法官很难确保自己的独立性。例如,如果法院院长对主审法官所办理案件并不满意,主审法官在法院的政治前途就根本无法保障。也就是说,不改变现行法官管理模式,任何对法官审判独立性的讨论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其次,我国法官的薪酬也是参照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法官法》中虽然对法官薪酬或者津贴有多项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至今并未完全落到实处。如果对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善,主审法官责任制仍然在这种大的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之下,法官没有职业保障不能确保自己的独立性,也没有合理的薪酬来平衡这种巨大的审判责任,法官难免会对自己的职业进行衡量,来判断自己所得的酬劳是否足以让他承担如此责任,长此以往,审判资源的大幅度流失将不可避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