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矛盾之一:有法可依与无法可依之间的矛盾
对于司法改革,中央明确提出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因此,推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省级统管这项改革必须坚持于法有据、有序推进,在法律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然而,省级统管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以人事权为例,省级统管人事权就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官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官的任免权主要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而省级统管改革会将法官任免权收归到省一级,缺乏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