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马”与“赛马”:资质要素的差异

(一)“相马”与“赛马”:资质要素的差异

第一,相较于“相马模式”而言,“赛马模式”对候选人资质,尤其是隐性资质的要求普遍更高。其道理简单易懂——水涨船高。在“赛马模式”的法院中,达到准入门槛的候选人规模较大,最终选拔出的初任法官资质条件往往大幅度超过准入门槛的最低要求。故而,隐性资质会对选任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比如A市中院要求候选人必须“任科员满三年”,a1基层法院要求候选人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此种“拔高”同样发生在笔者调研之外的法院。比如浙江金华中院规定初任法官候选人必须有两篇以上法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或论文研讨会上获奖,[18]浙江余杭法院和广西兴安法院也有类似的要求。[19]

第二,两大模式中决定选任成败的关键资质有很大的不同。比如由于缺乏量化的排名指标,C市中院院领导对选任结果的影响也会大大超过A市中院。表2数据也验证了笔者的假设,C市中院受访者中有30.3%的比例将“领导评价”选为最为重要的因素,明显高于“赛马型”的A市中院。[20](https://www.daowen.com)

表2 A、C中院受访人员心目中影响初任法官选任的决定因素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