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官独立
2026年01月27日
(二)强化检察官独立
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独立性较强,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独立性要弱一些。但是随着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各国对指令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体现了一些大致相同的做法:(https://www.daowen.com)
其一,指令权范围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应当尊重直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的内心确信,各国一般都将涉及案件事实判断的内容归属于承办检察官自我负责的权限。其二,合法原则的限制。上级指令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合法,下级检察官亦不得服从违法指令,否则不得免除自身违法诉讼行为的责任。其三,检察官客观义务及自我负责原则对指令权的限制。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义务,因而上级检察官不应当强令检察官违背自己的法律确信为诉讼行为,否则就违背了职业伦理。[8]在检察官自我负责原则之下,如果要求检察官必须完全服从上级命令,那么就会产生上级有权无责、下级有责无权的问题。因而,各国都要求上级一般应当注意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上级的指挥监督主要是运用审查、劝告、承认的方法,行使指挥监督权,以使上级的指挥监督权和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