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主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三)完善主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1.主审法官的身份保障

因为我国法官管理参照公务员序列,导致我国法官在晋升机制上更多取决于上级领导的决定而非《法官法》的规定,这也导致我国法官在审判中要承担一定的政治任务,所以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首先需要改变法官的行政管理模式,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出来,建立与公务员相区别的管理和晋升制度,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同时提高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其次配合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施行,在法官队伍内部也要进行角色定位,同医院医生护士的分工类似,对司法审判人员亦做分工。如当前云南法院所提倡的“1+1+1”模式,一个主审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负责处理司法行政事务,主审法官负责亲身审理案件,保障法官身份的唯一性。[10]一旦遴选程序选定某个主审法官,就应该确保其任期的稳定,不应随意剥夺其主审法官资格。法官任期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法官是否能够排除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鉴于此,主审法官的任期采用长期制是较为合适的。如果任期较短的话,不利于保持法官职业的稳定性。但是就我国目前法官的专业素质来看,还达不到法官终身制的标准。因此近期的改革目标主要是根据法官自身情况延长法官任职年限,等未来我国法官的素质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再由上而下实行终身制也未尝不可。当然法官任期保障制度并不是对法官的一种袒护制度,法官如果在任期内存在触犯法律等情形,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这些法官免职和进行其他处罚。

2.主审法官的薪酬保障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优秀法官离职虽然不能武断地称之为“辞职潮”,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大量的业务骨干流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很大程度上或许与法官这个职业的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与其薪资不匹配相关。当前我国很多地方的法官收入偏低,主审法官责任制施行后,责任比之前加大,但是薪水并没有随之调整,所以很多法官选择其他为其个人带来更高收入和地位的工作似乎也无可厚非。(https://www.daowen.com)

虽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改革着重强调了主审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得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力,但同时,他却也要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承担比以往更多的责任。因此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刺激法官办案热情的角度出发,提高主审法官的薪酬待遇,也就是保障法官基于私人的“权利”也显得十分必要。而且由于主审法官比其他助理法官、辅助人员承担了更多案件责任,因此还要根据他们和辅助人员所在的不同岗位从薪酬上体现出一定的差别。因为一个人的薪酬水平不仅仅是个人劳动能力的象征,不仅仅只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有时候也是一种社会地位和个人价值的凸显。所以通过高薪来吸引现有法官争当主审法官,不仅能够推动法官队伍的良性竞争,而且能使得主审法官在保持相当生活水平的情形下主动拒绝利益的诱惑,不愿冒风险枉法,使之保持独立地位,更好地公正裁判。

3.主审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纷纷涌现,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机构,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中心。在当今复杂的社会条件下,法官不仅仅承担着化解纠纷的职责,同时也深处于社会矛盾漩涡的中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职业风险。案件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不但以哄闹法庭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更有甚者直接采取暴力对法官大打出手,严重威胁着法官的人身安全。如近期发生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殉职就是典型的例子,还有其他的许多起血淋淋的伤害法官案件,都是法官职业风险日益增强的最好例证。

上述行为不仅仅对法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伤害,还对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法官也是有家庭有亲人的普通个体,在自身和家人的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也很难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为了保护处于矛盾纠纷中心的法官人身安全,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刑事、民事、执行法官,随时都有可能遭到意想不到的突然袭击和人身攻击,除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应当为在职法官购买一定的职业安全保险,用于侵害发生以后的救济。这种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险主要以人身意外伤害的险种为主,保险额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订立每人每年的高额保险,来给处于高风险职业的法官及其家庭吃一剂定心丸,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确保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