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弊病
2026年01月27日
(二)现实弊病
以“案件数量”为依据制定的39%的专项编制比例,与青海省藏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不符。青海省藏区检察院实行的工作模式是“大格局”,亦即办案人员是不固定;工作要求是“一专多能”,亦即除办案外,还有履行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详言之,检察人员面对的执法自然环境是区域封闭、交通不便、当事人居住分散(如调查取证找一个当事人需要4至5天);检察人员面对的执法工作环境是老百姓的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语言不通,国家法与习惯法冲突突出。一些基层检察院负责人说,在牧区办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有时需要接待100多牧民,每一个案件都是为老百姓普及法律、树立法治思维和改变执法环境的过程。除此之外,维稳工作成为了检察院常年的日常工作。例如,每逢5、6月份的“虫草季”,检察院除留2人值班外,其他检察干警都必须驻守虫草产区维护社会治安。所以,仅考虑办案数量,不考虑工作量的39%专项编制,不符合青海藏区检察院工作的实际。(https://www.daowen.com)
需要说明的是,员额制实行后,如下三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其一,对“承办案件”,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二,办案少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承办10%—20%案件,应当如何把握?其三,控申、预防、案管、研究室、监所等部门检察官的办案工作,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和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