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案件类型的分类

(三)确定案件类型的分类

确定案件类型的分类,是要解决哪一种案件类型应该接受为案件权重的问题。在制定案件权重规则中,确定案件类型的分类时,一般考虑三个标准:一是法律上的逻辑,哪些案件类型应该进行归类;二是工作实践或法院管理上,哪些案件类型归类后更有利于工作;三是在案件权重规则的应用中,划分案件类型的数量保持在什么范围内更适合于法官工作量的准确界定。按照上述的三个标准,美国联邦法院将案件管理系统中的99个民事案件类型缩减为42个、将277个刑事案件类型缩减为21个应用于案件权重规则中。由于美国联邦法院只对地区法院进行案件权重规则的研究,因此只考虑初审案件的程序。我国的法院管理,主要是以省为单位的三级法院管理,因此必须按照案由和审理程序来对应用于案件权重规则的案件类型来进行划分。具体可以先按照程序划分为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和执行,还有一些不能划归为上述案件类型的案件。然后,按照刑事案由、民事案由以及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被告单位来对不同案件程序的案件再进行类别划分。在总体上可以先以最细分的案由进行时间记录,再按照法律逻辑和工作习惯,审查记录的时间数据,以数据聚类的方式,将一些案件类型进行归类。此时,上海法院以4项要素为基础计算得到的完整案件权重系数表,可以为案件类型划分提供辅助参考的客观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