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新问题
实际上,在着力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近十年之后,实践中的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新问题已然萌生。
1.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缺乏基本的连续性
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新病症之一就在于选任机制的高度变动。以A市中院为例,2001年至2013年间,初任法官选任的政策几乎一年一个样(表3)。比如2001年要求任“科员满1年”,而2006年要求“任副主任科员或者科员满三年”,2013年则没有类似的规定。此外,考试内容也有显著调整。
表3 2001年、2006年和2013年A市中院初任法官选任文件(节选)

上述的多变性使得身处其中的初任法官候选人需要时刻面临可能出现的重大调整。当然,选任机制的多变性并非A市中院所独有。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深圳宝安区法院,在2011年的初任法官选任中,该院仅要求参选者从民事、刑事、行政与执行当中任选两类进行业务能力测评,在2012年的选任中则增加法院管理规范内容的考察。同时,还增加了法院工作年限和学历量化评分项目。[35]对于此种现状,J市中院政治处副主任W在访谈时就提到:“法官晋升的政策经常没有连续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主要看领导的想法。”
2.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缺乏起码的统一性
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新病症之二还在于选任机制的高度多元,缺乏起码的统一性。虽然笔者将多元的实践概括为“相马”和“赛马”两种类型,但若仔细审视各类型之下的不同法院,我们仍会发现显著的差异。在“相马模式”中,由于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影响伯乐选马的因素是多样的,也可能是无法捉摸的。即使在强调客观量化的“赛马模式”中,“赛事”也千差万别。(https://www.daowen.com)
表4总结了各地采用“赛马模式”法院选任机制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其间的差异性令人惊讶。即使是处于同一地域的,采取相同模式的法院,其初任法官选任细节也可能有深刻的不同。比如厦门的集美法院和思明法院以及深圳的福田法院和宝安法院在参与主体和综合考核内容方式也各行其是、不一而足。多元的选任机制客观上加剧了不同法院初任法官资质的差异性。
表4 “赛马模式”法院选任机制的差异性[36]

3.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对竞争过度强调
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的新病症之三可能还在于对竞争化的过度强调。这一趋势至少可以追溯到2005年前后。该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明确提出要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程序和晋升程序。在此后改革中,“凡晋必考”和“竞争上岗”的理念被日益强调,甚至有过度和滥用的趋势。正如J市中院政研室副主任W回应的那样:“我从书记员、助审、成为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再到副主任,也就是副处,每一级都是笔试、演讲、面试、各种测评,还有哪个行政机关有法院这么多层级,这么激烈的竞争?”
尽管竞争性的“赛马模式”有利于打破院领导对初任法官选任掌握绝对权力,使得候选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凭借其在比赛中的优异表现实现晋升。但在笔者看来,强调公开竞赛的“相马模式”至少需要面对以下两方面的诘问:
第一,如何确保竞赛的内容科学合理?究竟是一次性竞争抑或是潜移默化的观察更能选拔出优秀的法官?这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毕竟,优秀的法官候选人也有可能在“赛场”上发挥失常。另一方面,如何保证竞赛的内容的科学性,进而测试出候选人的真实水平也是值得关注的方面。简单的例子是对时政内容的考试是否就能够测算出候选人的政治水平?
第二,如何避免过度竞争化所导致的法院运转成本的增加?“赛马模式”是一个法院特定时期的公共事件。“赛马”的程序越复杂与精细,其涉及的主体就可能越多,也就因此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B市中院政治部主任H在访谈就指出:“竞争上岗很复杂,要两三个月时间”,他进一步解释到:“二三十个人考五六个职位。要制定方案、标准,还要动员报名、审查,组织考试,考试还要出题,出题的范围很复杂、繁琐,考试出题不能光是内部的人出题,还邀请大学老师出题,还包括政治上的问题,阅卷、公布成绩,还需组织演讲。制定评分标准、群众评分表,公布初步人选、考察座谈、党组综合打分评定,然后公示,有意见的要核实,无意见的向人大写汇报材料。人大批下来怕是有二三个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