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表现
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应从严掌握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青海工作方案》规定:“……将现有的审判员、检察官、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官全部纳入遴选范围……。”同时,《青海省检察官指导意见》规定:“具有检察官(含助理检察官)法律职务、未能入额的检察员,在改革过渡期内分类管理改革后仍保留其检察官法律职务。改革过渡期间及以后新进入的检察人员,实行严格的分类招录、分类管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