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对于上述两种弊病,建议如下:其一,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兼顾检察辅助人员特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二,对于在市(地)级检察院工作的未入额检察人员,如其担任正科级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符合《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文件规定,应当准用该文件,职级工资享受副处级工资待遇。
综上所述,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尽管暴露出的问题很多,但是青海省各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还是支持、认同、参与改革的。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必须做到思想不能乱、精力不能分散、工作不能停止。同时,司法体制改革只能一步一步走,且遇到问题应及时研究并寻找可行的解决对策,才是硬道理。
【注释】
[2]根据该《分工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又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该意见由九部分构成,依次是:其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其二,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其三,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其四,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和程序;其五,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其六,根据审判工作、检查工作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其七,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现行规定退休;其八,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主办侦查办案责任制;其九,强化对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3]《意见》由四部分构成,依次是:其一,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应从严掌握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其二,在省一级设一个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也可将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分设;其三,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党委也可以委托当地市级党委管理;其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统一管理,要体现财政管理特点,发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了解下级院情况的优势。(https://www.daowen.com)
[4]《检察院试点方案》由三部分构成,依次是:其一,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其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其三,改革试点的步骤和方法。
[5]《检察院指导意见》由九部分构成,依次是:其一,制定实施方案;其二,起草配套规定;其三,整合内设机构;其四,选任主任检察官;其五,组建基本办案组织;其六,运行执法办案模式与机制;其七,督导检查;其八,总结评估验收;其九,试点实施要求。
[6]《青海工作方案》由三部分构成,依次是:其一,目标原则;其二,组织实施;其三,保障措施。
[7]《青海指导意见》由三部分构成,依次是:其一,把握总体要求;其二,明确重点任务;其三,加强组织领导。
[8]其实,此种“层级细化”的政策模式是一通到底的,亦即县(区)基层检察院也都制定了针对本院的《实施方案》。
[9]青海省检察院机关《关于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中推进内设机构整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40人以下的基层院,设刑事检察局(承担侦查监督、公诉和刑事执行检察等职能)、职务犯罪侦查局(承担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等职能)、综合业务部(承担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流程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察技术、司法警察管理、信息化管理等职能)、行政事务部(承担政务、事务、检务保障及后勤管理和政工、党建、机构和人员编制及人事管理、宣传和教育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