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之三: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矛盾

(三)矛盾之三:司法 行政 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矛盾

在省级统管改革的背景下,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矛盾加剧,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管理权。如何妥善处理好省级统管背景下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在省级统管改革过程中,司法行政管理权在人民法院的重要性,地位和作用究竟是轻了还是重了?掌握审判权的法官和从事司法行政管理权的人员如何分类?同处于一个单位之中,他们的利益如何去平衡,倘若不平衡,如何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还如在司法改革之后,由于法官形成了一个单独序列,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员必然会面临着一个选择:要么进入法官单独序列,要么进入司法行政管理序列的普通公务员序列。目前,改革已经冲击到了法官层面,从而出现了法官离职潮现象。譬如2014年,郴州法院共有23人离职,其中法官有18名。这18名法官中,有7名审判员(含5名审判长),11名助理审判员。另外,实行省级统管之后,法院现有的“监督指导关系”是否会变异为“领导关系”,是否会架空现有的审级制度,等等。这些问题亟待我们去思考、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