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额制改革的审判权运行指向
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题中之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裁决权,即法官基于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并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归入,继而作出司法裁决的权力。在传统审判权运行模式下,审判单元主要以“法官+书记员”的形式构建和运行,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依各地司法实践需要而各有不同,但本质上法官助理尚未成为审判单元明确、独立的组成部分。员额制改革强化了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作用,确立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单元运行模式,相应地,法官助理的司法品格及其审判辅助属性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研究的重要内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