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三)对策建议

各地检察院所在地域千差万别,切忌采用“纵横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做法。目前,青海省藏族基层检察院实行的“定额制”,但入额人数有严格的限制。正如上文所言,此种入额制度与目前青海藏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不相符,尽管青海藏区基层检察院案件数量少,但检察院的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办案数量,还有其他检察业务和党政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9]同时,因青海藏区海拔高、生活艰苦,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进入检察官队伍,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不切合实际。为此,建议员额制检察官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应采“绝对红线”原则,而应采“相对红线”原则。也就是说,从政策机制的衔接、改革思路现实要求、避免缓冲区矛盾考量,适当增加基层检察院员额制名额。(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