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科学的法官选任标准
既然推行法官员额制,现有的法官数量必然过多,需要通过遴选的方式来选拔出法官队伍中的优秀力量作为主审法官,所以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成为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议题。一直以来,我国都是参照着公务员的选拔标准来选拔法官,没有重视法官这一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在确定了法官员额以后,如何选拔主审法官就成为改革的关键所在。
司法裁判是凭借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而依照法律认定和分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活动,它对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法律专业素养及生活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官的选任不能仅仅是单方面的专业知识考量,审判经验也应当是考虑在内的重要因素。虽然现行的司法考试和日益精进的法学教育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后备人才,解决了法官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新晋法官的专业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是这些法官往往又实践经验欠缺;老法官虽然审判经验丰富,但也存在着总是凭经验办事,法律专业素养低且知识更新慢的问题,现有法官队伍的素质可谓参差不齐。为此在通过选拔确定法官员额时,要始终坚持专业知识和裁判经验并重的原则,确保那些专业知识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能够进入到法官队伍。(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在确立法官选任标准时,不能直接将现有的法官的行政级别和法官等级直接等同于法官资历,进而将其作为法官专业能力的认证。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官等级是按照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执行。在实践中,工龄往往成为评定法官等级的依据,而且这种法官等级对法官晋升、法官工资的增长并不起太大作用,加之各地法官等级已有多年未进行正常晋升,其中一些没有从事过审判工作,通过调任或者一些其他方式进入法院被任命为法官的人,行政级别却相对较高,如果再以行政级别为标准将这部分人选任为主审法官,恐怕他们并不能够胜任审判工作,不仅会妨碍审判工作,而且会挫伤一大部分长期从事审判工作但由于行政级别低而未能进入法官队伍的人的积极性。所以在确立法官选任标准时,不能将法官员额的确定直接套用现有的行政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