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本土探索
法官助理制度并非此次改革的新生制度,从2003年开始,最高法院和地方试点法院一直进行着探索。2003年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列举了法官助理的12项职责,但因诸种原因,未正式出台。2004年,经中组部同意,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国17个法院开始法官助理制度试点。2008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14个法院试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强调“法院人员队伍建设要继续完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绩效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这再次肯定了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将之作为法院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5]
上述改革试点的目的,在于探索实行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发挥法官助理的辅助功能,帮助法官分担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心于案件审理和裁判。但从试点效果看,各地情况不一,截至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法院并未设置法官助理岗位,原先有审判职务的法官助理又开始重新办案,没有审判职务的法官助理则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能相混同。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助理的主体构成不合理。法官助理主要由助理审判员和尚未取得助理审判员资格的预备法官担任,仅从人员整体结构上,直接减少了办案法官的数量,增加了相同数量的辅助人员,没有从权力运行上进行优化配置,也没有形成法官助理的单独职务序列;相关的人员来源、职业去向和保障方式均不明确,助理审判员成为法官助理后不再具有审判权,预备法官不能按期晋升,抵触情绪较大。二是法官助理的职责缺少法律和政策依据。法官助理在现行《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没有明确的身份和职责依据,最高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明确。各地在探索过程中管理办法、具体职责并不统一,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可以以助理审判员身份办案,有的可以单独对案件进行调解,有的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区分法官助理能否单独行使审判权力。由于权力行使混乱,导致了审判责任的承担难以明确,由此埋下了法官事无巨细、全程兼顾的隐患。三是法官助理的配置员额比例缺少明确依据。在法官助理的配比上,因缺少制度依据,各地组建的审判运行团队不统一。(https://www.daowen.com)
基于以上原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一度被迫中断。本轮司法改革提出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院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逐渐明晰了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和职能定位,在员额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