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弊病

(二)现实弊病

在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两个弊病:其一,就上述第一个政策文件而言,排除了司法行政人员适用,对此司法行政人员有一些意见。也就是说,同在检察院工作,工作也没少干,只因从事的工作不同,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差甚大,显失公平。其二,就上述第二个文件而言,对于在市(地)级检察院工作的未入额检察人员来说,因其本身具有检察官和正科级行政职务双重身份,即使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市(地)级检察院不属于县级以下公务员单位,不能享受副处级职级工资待遇。例如,甲、乙检察人员分别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州人民检察院和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两人工作的地域同为一地,两人担任正科级行政职务的年限均为16年,两人均未入额检察官。在此种情形下,上述文件适用于乙,不适用于甲。对于在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察院工作的未入额检察人员来说,只要具有检察员身份,就当然享受正处或者副处级职级工资待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