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以F省某法院数据为样本

(三)实例:以F省某法院数据为样本

1.基础数据的确定

本文以F省某法院2012—2014年合意值以上的数据为基础,将影响法官办案数的法官个体、案件性质、地域、时间分配等多方面因素(亦称自变量)予以控制,按照适用程序不同分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两类,法官主体及其辅助人员的作用内化于测算的样本中。

2.实证测算过程

以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案件为例,利用统计软件Eviews 5.0及SAS 9.1进行统计检验及区间估计。首先对民事法官审结的简易程序案件进行正态性检验,其Q-Q图[14]大致在对角线上波动,ShapiroWilk统计量的P值大于0.05。

图示

图3 Q-Q图及正态性检验结果

以上检验可以认为法官的结案数基本符合t分布,[15]再进行置信度为99%的区间分析。运算结果如表2所示。(https://www.daowen.com)

表2 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案件置区间估算表

图示

结果显示,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案件的置信下限为173.52件,置信上限为230.88件,即以99%的概率认为法官每年办理民事一审简易程序的阈值在173.52件至230.88件之间。

经检验,其他各类案件结案数同样服从t分布。重复以上步骤,依次对刑事简易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民事普通程序、行政[16]、执行案件分别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各类案件置信区间估算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