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关系的目标困局

(二)员额关系的目标困局

在员额关系的双重指向下,员额制改革以上述三类关系的合理衔接和最大效能为目标,但存在三个方面的现实困局。

1.压力困局:案多人少与员额制改革法官减少

案多人少是法院普遍面临的问题,如2007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885.1万件,2012年审结1239.7万件,五年内数量增长了40%,而同期中国法官数量从2007年的18.9万人升至2012年的19.7万人,仅仅增长了4.4%[7],案件数量和法官配置不相适应。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以上海市为例,当月法院登记立案数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0.42%,诸如“赵薇瞪我案”[8]等非常态诉讼出现并消耗司法资源。在“人少”的表层下,亦存在审判权运行方式不科学及审判组织设置形态不完善的问题[9],亟待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与现实条件的审判权运行机制[10]。如何顺利改革并平稳过渡,是案件压力下追求司法质效提升的目标困局。

2.监督困局:去行政化审判与权责监督缺失(https://www.daowen.com)

实现每个法官的独立自治、改变服从法院整体领导的司法传统[11]是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在行政管理模式下,领导干预、插手案件等“三案”问题难以杜绝[12],去行政化审判是法官对审判权的“收权”和院、庭长“放权”的结合。但司法传统的改变亦引发了管理失准问题,各个试点法院的改革措施各异,如院、庭长权力完全剥离,或院长权力下放庭长一级,或院、庭长不签发案件,只对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意见等[13],以致由过度干预转向监管缺位的极端。绝对意义上的“放权”或“收权”都可能诱发监督风险,且考虑到改革初期法官能力恐难以完全胜任审判工作,需要求问于法院领导,如此一来领导干预则再度进入审判实体问题[14],从而导致监督放权的回转和异化。

3.责任困局:职业激励与职业责任不匹配

员额制改革通过强化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和职业激励,实现审判权运行的分类和集约,但须正视职业激励和职业责任不匹配的问题。譬如:法官为应对责任制风险,须同时行使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以防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不力,导致法官地位、待遇的提升度不及审判责任的承担度;新法官助理群体(由未入额法官和普通法官助理组成)内部如何管理、配合,法官助理权责与法官权责难以区分,法官助理与法官待遇的落差难以调节。书记员责任与法官、法官助理责任也难以区分,在审书配比不协调的情况下,繁重工作量和收入不对等加剧了书记员责任感的缺失,并直接作用于法官责任制风险。在部分试点法院改革中,因财政保障的预算方式转变及落实工作滞后,入额法官收入反而低于改革前,各个类别人员的职业激励均面临不同程度的考验。

综上所述,员额制改革应当避免“先改革、后治理”的盲目思维,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思路,明确压力风险、监督风险、责任风险造成的目标困局,以此发掘风险因素,将员额关系的双重指向归于风险防控视角。